甬食药监〔2007〕154号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规定,经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和市法制办公室公告,由本系统在本市范围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(共8项)如下:
一、设区市一级药监系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(5项)
|
序号 |
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|
项目设定依据 |
备注 |
|
1 |
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许可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 |
|
|
2 |
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 |
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 |
|
|
3 |
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经营许可 |
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》 |
|
|
4 |
科研和教学单位毒性药品购用许可 |
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》 |
|
|
5 |
毒性药品收购、经营指定许可 |
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》 |
|
二、县(市)区一级药监系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(2项)
|
序号 |
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|
项目设定依据 |
备注 |
|
1 |
科研和教学单位毒性药品购用许可 |
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》 |
|
|
2 |
毒性药品收购、经营指定许可 |
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》 |
|
三、药监系统部分地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(1项)
|
序号 |
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|
项目设定依据 |
备注 |
|
1 |
进口药品通关单核发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 |
杭州市、宁波市 |
四、药监系统执行的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(无)
二○○七年十月十五日